各所出資企業,省產權交易中心:
現將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、財政部第32號令,以下簡稱32號令)轉發給你們,請認真組織學習,明確各項規定要求,切實抓好貫徹執行,並結合自身實際,進一步規範完善本企業的資產交易管理相關規定。在省國資委《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》(閩國資產權〔2014〕48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重新修訂之前,有關產權轉讓的審核審批事項,仍按該《辦法》執行,其它事項與32號令不一致的,按32號令執行。
各單位在執行32號令過程中,遇到的問題和情況,請及時與省國資委產權處聯系。
福建省國資委
2016年8月24日
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
財 政 部 令
第32號
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並報經國務院同意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肖亞慶
財政部部長 樓繼偉
2016年6月24日
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爲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爲,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、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,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,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,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,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,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爲包括:
(一)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爲(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);
(二)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爲(以下稱企業增資),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;
(三)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爲(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)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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